1958年9月,撤销乡建制,本村属贺家会公社谷地宇大队,1984年改行政乡(镇)村制,为贺家会乡谷地宇村民委员会。 2021年2月18日省政府同意撤销贺家会乡整体并入孟家坪乡。 现为孟家坪乡谷地宇村民委员会。 |
1950年12月,政务院通过的《乡(行政村)人民政府组织通则》,明确乡与行政村同为农村基层行政区划,同属区管辖。 设立行政村,设村长1人。 设行政村农会组织,设农会主任1名。 1950年12月,政务院通过的《乡(行政村)人民政府组织通则》规定,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乡人民代表大会(或乡人民代表会议)和乡人民政府。 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乡人民政府即为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。 乡人民政府为乡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,受区人民政府领导。 在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地区,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区公所的监督指导。 1951年,互助合作社运动迅速发展。 各村村民陆续成立若干个生产互助组,各设组长1人、副组长1人。 1953年春,我国土地改革完成。 1953年12月,中共中央作出《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》,在互助组的的基础上,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。 1954年开始,在原有互助组的基础上,联合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,成立管理委员会,设社长1人、监察主任1人。 另设民兵等组织。 1954年9月,颁布的《宪法》,取消了过去区村制和区乡制两种体制并存的现象,规定我国农村基层政权为乡、民族乡和镇。 村一级退出政权体系。 1955年冬开始,全国掀起大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热潮。 在各村原有初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,联合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,成立管理委员会,设社长1名、副社长2名,监察主任1名、会计1名。 各村为小社,各设小社社长1人,负责本村事务。 1957年开始,部分地区开始试点,撤区并乡。 1958年9月,撤销乡建制,实行镇社合一的人民公社,为贺家会公社,本村属贺家会公社圪棱上大队,1984年改行政乡(镇)村制,为贺家会乡。 2021年2月18日省政府同意撤销贺家会乡整体并入孟家坪乡。 |
1950年12月,政务院通过的《乡(行政村)人民政府组织通则》,明确乡与行政村同为农村基层行政区划,同属区管辖。 设立行政村,设村长1人。 设行政村农会组织,设农会主任1名。 1950年12月,政务院通过的《乡(行政村)人民政府组织通则》规定,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乡人民代表大会(或乡人民代表会议)和乡人民政府。 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乡人民政府即为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。 乡人民政府为乡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,受区人民政府领导。 在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地区,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区公所的监督指导。 1951年,互助合作社运动迅速发展。 各村村民陆续成立若干个生产互助组,各设组长1人、副组长1人。 1953年春,我国土地改革完成。 1953年12月,中共中央作出《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》,在互助组的的基础上,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。 1954年开始,在原有互助组的基础上,联合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,成立管理委员会,设社长1人、监察主任1人。 另设民兵等组织。 1954年9月,颁布的《宪法》,取消了过去区村制和区乡制两种体制并存的现象,规定我国农村基层政权为乡、民族乡和镇。 村一级退出政权体系。 1955年冬开始,全国掀起大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热潮。 在各村原有初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,联合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,成立管理委员会,设社长1名、副社长2名,监察主任1名、会计1名。 各村为小社,各设小社社长1人,负责本村事务。 1957年开始,部分地区开始试点,撤区并乡。 1958年9月,撤销乡建制,实行镇社合一的人民公社,为贺家会公社,本村属贺家会公社安月大队,1984年改行政乡(镇)村制。 2021年2月18日省政府同意撤销贺家会乡整体并入孟家坪乡。 现该村委会隶属于孟家坪乡。 |
1950年12月,政务院通过的《乡(行政村)人民政府组织通则》,明确乡与行政村同为农村基层行政区划,同属区管辖。 设立行政村,设村长1人。 设行政村农会组织,设农会主任1名。 1950年12月,政务院通过的《乡(行政村)人民政府组织通则》规定,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乡人民代表大会(或乡人民代表会议)和乡人民政府。 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乡人民政府即为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。 乡人民政府为乡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,受区人民政府领导。 在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地区,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区公所的监督指导。 1951年,互助合作社运动迅速发展。 各村村民陆续成立若干个生产互助组,各设组长1人、副组长1人。 1953年春,我国土地改革完成。 1953年12月,中共中央作出《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》,在互助组的的基础上,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。 1954年开始,在原有互助组的基础上,联合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,成立管理委员会,设社长1人、监察主任1人。 另设民兵等组织。 1954年9月,颁布的《宪法》,取消了过去区村制和区乡制两种体制并存的现象,规定我国农村基层政权为乡、民族乡和镇。 村一级退出政权体系。 1955年冬开始,全国掀起大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热潮。 在各村原有初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,联合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,成立管理委员会,设社长1名、副社长2名,监察主任1名、会计1名。 各村为小社,各设小社社长1人,负责本村事务。 1957年开始,部分地区开始试点,撤区并乡。 1958年9月,撤销乡建制,实行镇社合一的人民公社,为贺家会公社,本村属贺家会公社枣林坡大队,1984年改行政乡(镇)村制,为贺家会乡。 2021年2月18日省政府同意撤销贺家会乡整体并入孟家坪乡。 |
1950年12月,政务院通过的《乡(行政村)人民政府组织通则》,明确乡与行政村同为农村基层行政区划,同属区管辖。 设立行政村,设村长1人。 设行政村农会组织,设农会主任1名。 1950年12月,政务院通过的《乡(行政村)人民政府组织通则》规定,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乡人民代表大会(或乡人民代表会议)和乡人民政府。 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乡人民政府即为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。 乡人民政府为乡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,受区人民政府领导。 在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地区,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区公所的监督指导。 1951年,互助合作社运动迅速发展。 各村村民陆续成立若干个生产互助组,各设组长1人、副组长1人。 1953年春,我国土地改革完成。 1953年12月,中共中央作出《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》,在互助组的的基础上,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。 1954年开始,在原有互助组的基础上,联合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,成立管理委员会,设社长1人、监察主任1人。 另设民兵等组织。 1954年9月,颁布的《宪法》,取消了过去区村制和区乡制两种体制并存的现象,规定我国农村基层政权为乡、民族乡和镇。 村一级退出政权体系。 1955年冬开始,全国掀起大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热潮。 在各村原有初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,联合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,成立管理委员会,设社长1名、副社长2名,监察主任1名、会计1名。 各村为小社,各设小社社长1人,负责本村事务。 1957年开始,部分地区开始试点,撤区并乡。 1958年9月,撤销乡建制,实行镇社合一的人民公社,为贺家会公社,本村属贺家会公社西吴家沟大队,1984年改行政乡(镇)村制,为贺家会乡。 2021年2月18日省政府同意撤销贺家会乡整体并入孟家坪乡。 |
1958年9月,撤销乡建制,实行镇社合一的人民公社,为贺家会公社,本村属贺家会公社北角上大队,1984年改行政乡(镇)村制,为贺家会乡。 2021年2月18日省政府同意撤销贺家会乡整体并入孟家坪乡。 现为孟家坪乡北角上村民委员会。 |
1950年12月,政务院通过的《乡(行政村)人民政府组织通则》,明确乡与行政村同为农村基层行政区划,同属区管辖。 设立行政村,设村长1人。 设行政村农会组织,设农会主任1名。 1950年12月,政务院通过的《乡(行政村)人民政府组织通则》规定,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乡人民代表大会(或乡人民代表会议)和乡人民政府。 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乡人民政府即为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。 乡人民政府为乡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,受区人民政府领导。 在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地区,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区公所的监督指导。 1951年,互助合作社运动迅速发展。 各村村民陆续成立若干个生产互助组,各设组长1人、副组长1人。 1953年春,我国土地改革完成。 1953年12月,中共中央作出《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》,在互助组的的基础上,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。 1954年开始,在原有互助组的基础上,联合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,成立管理委员会,设社长1人、监察主任1人。 另设民兵等组织。 1954年9月,颁布的《宪法》,取消了过去区村制和区乡制两种体制并存的现象,规定我国农村基层政权为乡、民族乡和镇。 村一级退出政权体系。 1955年冬开始,全国掀起大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热潮。 在各村原有初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,联合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,成立管理委员会,设社长1名、副社长2名,监察主任1名、会计1名。 各村为小社,各设小社社长1人,负责本村事务。 1957年开始,部分地区开始试点,撤区并乡。 1958年9月,撤销乡建制,实行镇社合一的人民公社,为贺家会公社,本村属贺家会公社东吴家沟大队,1984年改行政乡(镇)村制,为贺家会乡。 2021年2月18日省政府同意撤销贺家会乡整体并入孟家坪乡。 |
1950年12月,政务院通过的《乡(行政村)人民政府组织通则》,明确乡与行政村同为农村基层行政区划,同属区管辖。 设立行政村,设村长1人。 设行政村农会组织,设农会主任1名。 1950年12月,政务院通过的《乡(行政村)人民政府组织通则》规定,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乡人民代表大会(或乡人民代表会议)和乡人民政府。 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乡人民政府即为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。 乡人民政府为乡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,受区人民政府领导。 在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地区,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区公所的监督指导。 1951年,互助合作社运动迅速发展。 各村村民陆续成立若干个生产互助组,各设组长1人、副组长1人。 1953年春,我国土地改革完成。 1953年12月,中共中央作出《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》,在互助组的的基础上,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。 1954年开始,在原有互助组的基础上,联合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,成立管理委员会,设社长1人、监察主任1人。 另设民兵等组织。 1954年9月,颁布的《宪法》,取消了过去区村制和区乡制两种体制并存的现象,规定我国农村基层政权为乡、民族乡和镇。 村一级退出政权体系。 1955年冬开始,全国掀起大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热潮。 在各村原有初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,联合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,成立管理委员会,设社长1名、副社长2名,监察主任1名、会计1名。 各村为小社,各设小社社长1人,负责本村事务。 1957年开始,部分地区开始试点,撤区并乡。 1958年9月,撤销乡建制,实行镇社合一的人民公社,为贺家会公社,本村属贺家会公社碱滩坪大队,1984年改行政乡(镇)村制,为贺家会乡。 2021年2月18日省政府同意撤销贺家会乡整体并入孟家坪乡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