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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各地级市历史沿革[2]

清远市境在先秦时代,为古越族各部落聚居地。

西汉初年开始建县,首置桂阳县(辖今连州、连南、连山县地,县治在今连州镇)。

南朝起,在建置县级行政的基础上,开始设郡置州:梁天监六年(507),分湘、广二州置衡州(治在含洭);以阳山、桂阳、含洭、广惠(亦名广德)4县。

明代在全国的政区设置分为布政司(初期为行省)、府(直隶州)、县(散州)三级。

这一时期清远境内政区设置变动,英德州降格为英德县,属韶州府;撤销桂阳州,并入连山县。

洪武十三年,又在原来桂阳州的治所设立连州(即后来的连县)。

洪武十四年,连州及其所辖的阳山县和连山县改属广州府。

万历十年(1582),清远政区有:清远县、连州及所领阳山、连山2县,隶广东布政司广州府;英德县,隶广东布政司韶州府。

清代康熙至乾隆十一年(1746),这一时期清远境内政区设置变动,只是佛冈直隶厅的设立。

清雍正七年(1729),连州改为直隶州,直隶广东布政司,辖阳山、连山2县。

嘉庆十八年(1813),清朝从清远、英德2县划地设立佛冈直隶厅。

嘉庆二十一年,连山县升格为连山绥瑶直隶厅,统管“连阳”瑶务,宣统三年(1911)复称连山县。

嘉庆二十五年(1820),清远境内设置的政区有1个直隶州:连州,属南韶连道,直隶广东布政司;2个直隶厅:佛冈、连山,分别属广肇罗道和南韶连道,直隶广东布政司;3个县:清远、英德、阳山,分别隶属广肇罗道广州府、南韶连道韶州府、南韶连道连州。

中华民国建立后,清远的名称和范围与清代相同,但将府直辖地及州、厅皆改为县,成为省、县二级制,并于省、县之间分区相继设置绥靖区、行政区、行政督察区。

1912年,连州、连山直隶厅分别改为连县、连山县。

1914年,佛冈直隶厅改为佛冈县。

1947年,国民政府设立连南县,隶属广东第二专署行政督察区。

1983年7月,韶关实行市管县新体制,清远、佛冈两县从韶关地区划归广州市管辖。

1988年1月7日,国务院批准撤销清远县,设立地级清远市,原清远县分为清城、清郊两个市辖区,并划广州市属的佛冈县和韶关市属的英德县、阳山县、连县、连南瑶族自治县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为清远市所辖。

1992年清郊区改称清新县;1994年,英德、连县改为县级市(连县称连州市),由清远市代管。

2012年11月,国务院批复同意撤销清新县,设立清远市清新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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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晋咸和六年(331)立县,初名宝安,隶属东官郡。

唐至德二年(757)更名东莞,县治从芜城(今宝安南头)移至到涌(今莞城)。

南宋绍兴二十二年(1152)分东莞的香山镇立香山县(今中山市);明万历元年(1573)将东莞守御千户所、编户五十六里立新安县(今深圳市宝安区),东莞地域随之缩小。

清沿明制。

民国期间,先后隶广东省粤海道、粤中行政区、第一行政区和第四行政区。

1949年10月17日,东莞全境解放。

初期属东江行政区管辖。

1950年3月,东莞县隶珠江专区。

1952年,撤销珠江专区,东莞县隶粤中行政区。

1956年2月,撤销粤中行政区,东莞县隶惠阳专区。

1958年11月,东莞县曾短期隶广州市。

1959年1月,撤销惠阳专区,东莞县划归佛山专区。

1963年6月,复置惠阳专区,东莞县又隶惠阳专区。

1985年9月,国务院批准撤销东莞县,设立东莞市(县级),仍属惠阳地区管辖。

1988年1月7日,国务院批复将东莞市升格为地级市,直属广东省管辖,沿用至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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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代属南海郡番禺县辖地。

晋代属东官郡辖地。

南北朝时期,改属东莞郡。

隋开皇十年(590),属宝安县辖地。

唐代设香山镇,属东莞县。

南宋绍兴二十二年(1152)将南海、番禺、新会3县濒海之地划入,设香山县,属广州府,元、明、清沿袭。

辛亥革命后属广东省,1925年为纪念伟大革命先行者—孙中山,改称中山县。

1950年属珠江专区。

1952年分出珠海县。

1953年划出石岐市。

1955年属粤中行政区。

1956年改属佛山专区。

1959年,珠海县、石岐市并入中山县,县治石岐,同年7月划出大岗、万顷沙两公社和大岗镇归番禺县,10月划出小黄圃、高黎两小乡归顺德县。

1961年又将珠海县划出。

1964年划出特沙大队归新会县。

1965年将斗门、乾务、白蕉3个公社划归斗门县。

1980年恢复县人民政府,仍属佛山地区。

1983年改设为中山市(县级)。

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升格为地级市,直属广东省管辖,沿用至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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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53年析潮安县城关置潮州市,为粤东行政区驻地。

1955年粤东行政区驻地迁汕头市。

1956年改属汕头专区。

1958年潮州市改为县级市,由汕头专区辖。

1959年撤市置潮州镇并入潮安县。

1979年恢复潮州市(县级),属汕头专区。

1983年潮安县并入潮州市,由汕头市代管。

1988年12月省政府批准潮州市归省直接领导,享受市地一级管理权限;1989年12月,潮州市为副地级市。

1991年12月7日,潮州市升格为地级市,辖新设立的湘桥区(县级)、新恢复的潮安县和原汕头市管辖的饶平县。

2013年6月28日,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潮安县,设立潮州市潮安区,将原潮安县的磷溪镇、官塘镇、铁铺镇划归潮州市湘桥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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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之前系百越之地。

秦始皇三十三年(前214)属南海郡。

秦末赵佗击并桂林、象郡,建南越国,揭阳属南越国。

汉武帝元鼎六年(前111),平南越,复改其他地方为南海郡,揭阳为其属县之一。

东晋咸和六年(331),分南海郡,其东部立为东官郡,揭阳属东官郡海阳县。

东晋义熙九年(413),分东官郡,其时,今境内的揭东、揭西、榕城地域属海阳县,普宁、惠来地域属潮阳县。

隋开皇十年(590)罢义安郡,撤海阳县,置义安县,揭阳属循州义安县。

北宋宣和三年(1121)割海阳县所属的永宁、崇义2乡和延德所辖的龙溪、鮀江、鳄浦、蓬州4都重置揭阳县,属潮州。

南宋绍兴二年(1132),废揭阳县,其地域并入海阳;绍兴八年(1138),析置揭阳县,仍属潮州;绍兴十年(1140)建县城,名榕城。

1947年,属第六区行政督察区;1949年,揭阳县属潮汕专区。

1949年10月19日,揭阳解放。

1950年2至1991年12月,以汕头、潮州为中心的地级行政机构虽几经更名,区划几经调整,但揭阳、普宁、惠来等潮汕县(市)始终属之。

1991年12月7日,国务院批准撤销揭阳县,设立揭阳市,至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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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属合浦、苍梧2郡,置临允县属合浦郡。

三国吴属苍梧郡。

东晋析置新宁、晋康郡,新宁郡治临允。

南朝梁置新州治新兴、泷州治龙乡、建州治安遂,都城属广州。

唐开元十八年(730)复置勤州,移治富林;天宝元年(742)勤州改置云浮郡,为云浮名之始。

唐代新州、泷州仍之,都城改属康州。

明万历四年(1576)置罗定直隶州,其余属肇庆府。

1936年属第三行政督察区。

1949年后历属西江专区、肇庆市等。

1951年3月起云浮、罗定、新兴、郁南4县隶属西江专员公署,12月起隶属粤中行政公署。

1958年11月,云浮县与新兴县合并称新云县,罗定县与郁南县合并称罗南县,隶属江门专员公署。

1959年1月,罗南县改称罗定县,4月,新云县改称新兴县,均隶属江门专区。

1961年10月,恢复罗定县、郁南县、云浮县、新兴县建制,先后隶属肇庆专员公署和肇庆地区行政公署、肇庆市(地级)。

云浮市设立于1994年4月,隶属广东省人民政府。

管辖云城区、云安县(2014年9月改称云安区)、新兴县、郁南县、代管罗定市(县级)。

自命名后沿用至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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