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58年8月,中共中央作出《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》,我国全面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,实行政社合一、撤乡建社,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称生产大队;实行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、生产大队、生产队三级组织所有的体制;同年,设立永和生产大队。
1983年10月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联合发出《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》,要求实行政社分开,恢复乡,建立乡人民政府;同时,生产大队更名为村,撤销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,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。
1984年撤销永和生产大队,设立永和村民委员会。
2019年11月,撤销永和村村民委员会、大桥村村民委员会,新设立永和村村民委员会,以原永和村村民委员会、大桥村村民委员会所属区域合并成立永和村村民委员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