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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历史沿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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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朝以前地属南昌县。

宋太平兴国六年(981),分南昌县西北境置新建县所改属新建县。

1926年12月,设南昌市后,东湖区辖区范围分别为第一、第二、第三区,第五区(部分)、第七区(部分)、第九区。

1949年7月,东湖区区域变化和组织机构演变经过了初建、撤销、重建、增建、改称、合并6个阶段。

1949年7月至1950年1月,为初建阶段。

设有一、二、五区,建立了区委会、区公所,合署办公。

1950年1月至1951年8月,为市统管撤区阶段。

根据全国天津会议关于中等城市不设区的精神,1949年10月,撤销区委会,由南昌市委领导,1949年10月,撤销区公所,区公所的民政业务分别交给区公安分局民政股办理。

1951年8月至1955年4月,为重建阶段。

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《大城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》精神,于1951年8月,经市委,市政府决定,恢复市辖区的建制,在调整原市辖区的基础上,将解放初期的一、二、五区管辖地段,划为一、二区,成立了中共南昌市第一区工委(1952年8月改为区委会)和中共南昌市第二区委会。

1953年9月至1957年5月,为增建阶段。

根据省、市为了加强水上运输事业管理,增设了水上区,成立了水上区党、政领导机构。

1957年5月,又予撤销,其所属单位划归胜利区管辖。

1955年5月至1980年6月,为改称阶段。

1955年4月,经省、市委批准,南昌市辖区重新命名,第一区改称东湖区,第二区改称胜利区。

1980年6月,以后为合并阶段。

1980年6月,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,将胜利区并入东湖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