春秋,属巴国。
秦汉,属巴郡。
南北朝西魏时,属垫江县。
清顺治三年(1646年),属八庄里。
光绪四年(1878年),名高峰场,属南里四甲。
宣统二年(1910年),属董家乡。
民国十年(1921年),第五区驻高峰场。
民国二十年(1931年),置高峰镇,驻高峰场,属第一区。
民国二十九年(1940年),高峰镇和界尺镇、斜滩乡合并置界滩乡,驻高峰场,属第一指导区。
民国三十四年(1945年),为界滩乡,属太平区。
1953年3月,析界滩乡置高峰乡,驻高峰场,属第九区。
1955年10月,高峰乡与界尺等乡合并复置界滩乡,驻高峰场,属五洞区。
1958年6月,界滩乡改界滩公社。
1963年9月,析界滩公社置高峰公社。
1983年3月,高峰公社改为高峰乡。
1992年10月,高峰乡与界尺乡合并置高峰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