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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昌平区历史沿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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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汉时期始设昌平县。

明正德元年(1506)县升为州,公元1913年撤州设县。

1949年4月昌顺联合县分社昌平县,属察哈尔省南口专区;8月1日起属河北省通县专区。

1956年3月9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5次会议决定:撤销昌平县,将昌平县所属行政区域(高丽营镇除外)划归北京市,并命名为昌平区。

1960年1月7日国务院批准,撤销昌平区,恢复昌平县。

1999年9月16日,《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的批复》国函〔1999〕112号,撤销昌平县,设立昌平区,以原昌平县的行政区域为昌平区的行政区域,区人民政府驻政府街。

2022年,昌平区下辖8个街道、14个镇。